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在乙直轄市內有土地一筆,甲向管轄的丙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乙未經甲許可,擅自在甲土地上整修一條 A 通道,並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乙應返還該無權占有的 A 通道予甲。乙則抗辯 A 通道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並非無權占有。丙高等行政法院以甲起訴內容,涉及民法上因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所有地,乃以裁定移送管轄之丁地方法院審理。丁法院受移送後,認為該事件涉及公法關係所生爭議,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請附理由說明:丁法院得否以裁定再移由丙高等行政法院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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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是「民事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衝突(消極衝突)的解決機制」。思考步驟如下:首先,要判斷普通法院受行政法院移送案件後,若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應如何處理。在舊制時期可能會有來回移送的問題,但為了防止法院間踢皮球(維護人民訴訟權),我國現行法(含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已建構了統一的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第二,引出法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明定,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禁止退回/再移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規定,受移送之法院若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最高法院為指定審判權之裁定」(行政法院部分則適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由受移送法院聲請最高審判機關解決)。第三,將法條套入案例:丙行政法院已經裁定移送給丁地方法院,此移送裁定對丁法院有羈束力,丁法院絕對不可以再裁定移送回丙法院。若丁法院堅信這是公法事件,唯一的合法做法是裁定停止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審判權。最後,明確回答問題:「丁法院不得以裁定再移由丙高等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