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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一女丙,嗣二人協議離婚,丙的監護權歸乙。乙女又與丁男結婚,婚後生育一子戊,丁男原要收養丙,因甲反對而作罷。丁、乙、丙、戊與丁男的寡母庚一家五口共同居住。某日,丁、乙二人參加朋友聚會,返程途中遭辛男所駕車輛撞落邊坡,當救難人員趕到時,二人均已無生命跡象,不能確知其死亡先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是否有何人得對辛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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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需判斷辛的侵權行為是否造成他人非財產上損害。主要考量民法第194條關於生命權受侵害時,特定親屬請求慰撫金的權利。需逐一分析家族成員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並排除不符合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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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辛之侵權行為導致丁、乙死亡,何人得對辛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丁、乙未留下遺囑,其遺產應由何人依何比例繼承?(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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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丁、乙的繼承人前,首先要處理丁、乙「不能確知死亡先後」的問題。其次,需釐清家族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及各自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特別注意丙與丁之間因收養未成而無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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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丁、乙同時死亡推定,其遺產應由何人依何比例繼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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