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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數名當事人應一同起訴始屬合法,卻僅由其中一名當事人為原告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尚無由其他當事人以事後追加為共同原告之方式補正
  • B 甲列乙為被告,主張乙毆打甲致重傷,乃基此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賠償財產上損害最低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一併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50 萬元
  • C 丙列丁為被告,主張自己為 A 地所有人,丁未經其同意即占有該地,乃基於物上請求之法律關係訴請返還 A 地。訴訟繫屬中,丁否認丙為 A 地所有人,為此丙可追加請求確認 A 地為自己所有之訴訟
  • D 被告於訴之追加或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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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某個法律權利必須由幾個人共同主張才算完整時,如果起訴時不小心漏掉了其中一個人,如果法律規定「只能直接駁回重來」,對原告與司法資源會不會太浪費?法律可能會提供什麼機制來兼顧訴訟效率與程序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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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追加

當訴訟標的必須對於數人合一確定(即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時,若起訴時欠缺部分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但書第 5 款及第 56 條之 1 規定,是可以透過事後追加其他當事人為共同原告來補正當事人適格之瑕疵的,法院不應直接駁回。因此選項 (A) 宣稱「尚無由事後追加補正」的敘述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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