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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當事人於第二審可例外容許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情形?
  • A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 B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 C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 D 因第一審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致當事人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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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當事人任意拖延審判程序,法律原則上限制第二審提出新主張。請試著思考:如果當事人是因為自身的疏忽或怠慢而沒有在第一審提出主張,法院若還允許他在第二審補提,這樣對於訴訟效率與對造當事人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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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採行更新禁止原則(嚴格續審制),原則上禁止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以促進訴訟經濟並避免延滯程序。

第二審更新禁止之例外規定

法律雖設有例外容許條款,但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例如: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發生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因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等)。特別要注意的是,若要以自身原因作為例外,必須是「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若如選項 (C) 所述,是屬於「可歸責於當事人」自己的過失或怠慢,法律自然不會給予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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