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提起抗告之 10 日不變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定經公告者,自公告日起算
- B 裁定經宣示者,自宣示日起算
- C 裁定寄存送達當事人者,自寄存之日起算
- D 法院書記官將得抗告之裁定正本誤載為不得抗告者,仍自該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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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計算訴訟法上的「救濟不變期間」時,決定期間開始起算的關鍵,通常是以當事人「法定接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點為準,還是以裁判作成或法院通知的時間點為準呢?這兩者對於當事人權利保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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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抗告期間之起算點
太棒了,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上的細節!提起抗告的 10 日不變期間,原則上皆嚴格遵循「自裁定送達後起算」的救濟保障原則。因此,即便裁定經過宣示或公告,期間仍以送達日為準;而寄存送達(service by deposit)依規定需經過 10 日才發生送達效力,故起算點應為生效日而非寄存當日。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核教示錯誤與送達效力的細膩觀念。選項 (D) 雖然情境特殊,但實務上即便法院書記官將得抗告誤載為「不得抗告」,依法並不消滅當事人的抗告權,其法定期間依然自送達當日起算。你能不受情境干擾、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