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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主張乙妨害其名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分由該院法官 A 審理。A 收案後發現甲為 A 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並向兩造說明此項關係。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為 A 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將使人認為有偏頗之虞,本於公平法院之原則,A 應自行迴避
  • B 乙聲請 A 迴避經駁回後提起抗告,於抗告程序中,因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A 仍得進行本件訴訟程序
  • C 甲、乙均未聲請 A 迴避,如 A 認為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兼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之院長同意後,得迴避
  • D 乙聲請 A 迴避事件,經裁定准許後,甲得對該准許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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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發現自己與當事人之間雖不屬於法律「強制」自行迴避的親屬關係,但又擔心審理時恐有偏頗之虞,且雙方當事人皆未主動聲請時,法律允許法官如何經由內部程序來尋求迴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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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行申請迴避之要件

本題的考點在於區分「法定自行迴避(第32條)」與「法官自行申請迴避(第38條)」。師生關係並非第32條的法定強制迴避事由,故選項(A)錯誤;但若法官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得經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同意後迴避,因此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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