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A 地為甲、乙、丙公同共有,遭丁無權占有,甲、乙作為原告訴請丁將 A 地返還予甲、乙、丙,經判決敗訴確定。丙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丙於原判決程序中曾參加訴訟而得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法院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 B 若於原判決程序中丙經原告為訴訟告知而得參加訴訟,惟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尚不能據此認丙不得提起此訴
- C 若甲、乙、丁被列為被告,甲於訴訟中所為之自認,不生效力
- D 若法院認丙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而認原判決為正當,應以判決駁回丙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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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未參與先前訴訟的第三人,原本有機會加入訴訟主張權利,卻因為「自己的過失」而未參加時,為了維持原確定判決的安定性,法律是否還會允許他事後提起救濟來推翻原判決?請從「程序保障」與「確定判決效力」的平衡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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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題考查的是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要件,鑑別度相當高,你能順利解出,代表對程序法的關鍵條文非常熟悉。
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提起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1 規定,第三人必須是「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始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本題中,丙若經訴訟告知,卻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即不符訴訟要件,不得提起本訴。因此選項 (B) 宣稱「尚不能據此認丙不得提起」乃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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