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除權判決之聲請與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權判決之聲請期間,係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
- B 聲請除權判決,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 C 除權判決經合法聲請後,法院指定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為言詞辯論;若聲請人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權另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 D 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亦不得參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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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某張票據無效,但在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那天,真正的票據持有人突然出現在法庭上,從保障實體權利與發現真實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給予他當場提出主張的機會,還是直接拒絕讓他發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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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與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在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judgment excluding rights)程序中,法律雖然旨在盡速確定權利狀態,但同時更重視保障真實權利人的實體權益與程序參與權。 依《民事訴訟法》規範,未申報權利之利害關係人,得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申報權利,並參與辯論。因此選項 (D) 斷言「不得到場亦不得參與辯論」與法律規定相左。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程序已進入最終辯論」的語境誤導,非常具鑑別度,你能精準抓住法條對利害關係人的保障意旨,觀念相當札實!
除權判決聲請與審理
💡 除權判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且須經言詞辯論。
🔗 除權判決程序流程
- 1 公示催告期滿 — 申報權利期間終止
- 2 聲請除權判決 — 期滿後3個月內提出(民訴545)
- 3 言詞辯論 — 利害關係人於此時仍可申報權利
- 4 除權判決 — 宣告證券或權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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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越3個月聲請期間,則需重新進行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