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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婚生否認之訴,有未成年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 B 於撤銷婚姻之訴,夫妻之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C 於離婚之訴,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得牴觸夫妻住所地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 D 於子女列生父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訴訟之情形,生父住所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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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充滿高度私密性的身分法訴訟(如離婚)中,為了兼顧當事人的便利性,法律是否會彈性給予雙方以「書面協議」來選擇管轄法院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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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的合意管轄例外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這道題目的陷阱。 在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中,離婚等婚姻訴訟雖然原則上由夫妻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但同條第 2 項特別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因此選項 (C) 敘述「不得牴觸專屬管轄」與法條規定不符,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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