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關於羈押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 2 月,且以延長 1 次為限
- B 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 3 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5 年
- C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 10 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6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 D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4 次為限,第三審以 1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範審判程序中的延長羈押時,為了平衡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追,你認為對於「罪行較輕」與「涉犯重罪」的被告,法律所允許的「延長羈押次數上限」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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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關於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的細節規範。 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依規定,若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與第二審延長羈押以 3 次為限(而非 4 次),第三審則以 1 次為限。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交錯記憶「偵查 vs 審判」以及「重罪 vs 一般罪」的羈押期限與次數。這類數字題型動輒容易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數字,展現出非常紮實的法條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