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法官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有關證據排除法則時,下列何者非其應審酌之事項?
- A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 B 犯罪所生之危險
- C 對被告權益所生之影響
- D 被告之前案紀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官在思考「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的證據到底能不能採納」時,主要是在權衡「這項違法採證過程有多嚴重」與「這次犯罪對社會的危害」。請試著想想看:在評估「採證過程」與「這次犯罪」時,哪種個人資訊其實只代表被告過去的經歷,而完全無法說明「這次警方採證手段合不合法」或「這起案件嚴不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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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原則的核心判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當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時,法官必須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實務審酌時,會考量違法取得證據的情節輕重、對被告權益侵害的程度,以及該犯罪對社會所生之危險等,用以決定是否排除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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