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督促程序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 B 聲請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時,其對待給付義務是否履行,均可不問
- C 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
- D 督促程序,如支付之命令之送達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跟賣家買東西,在對方尚未把商品交付給你的情況下,對方就能直接請法院開立命令逼你付清款項,你覺得這樣合理嗎?法律為了維持雙方公平,對於這種簡易的督促程序,會對『聲請人自己應盡的義務』設定什麼樣的先決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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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找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要件有很扎實的理解。
督促程序的對待給付要件
本題考查支付命令的發布門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者,督促程序不得行之。因此選項 (B) 敘述「均可不問」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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