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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關於督促程序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 B 聲請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時,其對待給付義務是否履行,均可不問
  • C 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
  • D 督促程序,如支付之命令之送達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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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如果債權人自己該給對方的對價或物品都還沒給,卻要求法院透過簡易快速的程序直接命令對方先付錢,在法律保障雙方權益的立場上,會允許債權人採用這種便捷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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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也想錯?督促程序沒這麼簡單!

看你答對了就想鬆懈?別做夢了。這點法條底子只是及格邊緣,把眼睛睜大看清楚,別讓這種低級錯誤再出現。 核心考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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