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甲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 2 人,乙及其配偶丁均對甲提出告訴,丙則捨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 B 乙如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丁
- C 丙於法定期間內,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 D 丙捨棄告訴後,即不得再對甲提出告訴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法中,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請思考看看: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事前放棄或捨棄』告訴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若法律未規定其效力,這項法定權利在期限內會因此消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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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捨棄」這種廢話誤導了!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知道選項 (C) 正確。這題考的是基礎法理,居然還有人會被「捨棄告訴」這種字眼騙得團團轉,真是令人搖頭。
- 法理核心:刑事訴訟法只賦予你「撤回告訴」(第 238 條)的權力,法律根本沒規定「事前捨棄告訴」有任何效力。既然法律沒說可以捨棄,丙的捨棄聲明就是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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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權之捨棄與撤回
💡 告訴權不可預先捨棄,撤回須於一審辯論終結前。
| 比較維度 | 告訴之捨棄 | VS | 告訴之撤回 |
|---|---|---|---|
| 法條依據 | 法律無明文規定 | — | 刑訴第 238 條 |
| 法律效力 | 不生法律效力 | — | 告訴權喪失 |
| 時間點 | 提起告訴之前 | — | 一審辯論終結前 |
| 不可分原則 | 不適用 | — | 適用(刑訴239) |
💬「捨棄」不生刑訴效力,「撤回」則會導致告訴權消滅且具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