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甲因細故毆傷乙,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緩起訴期間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緩起訴期間,告訴人仍得再為告訴
- C 緩起訴期間,告訴人仍得再議
- D 緩起訴期間,乙不得對甲提起自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檢察官已經對案件完成偵查,並做出了處分決定時,為了避免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請思考看看:被害人此時還能直接跳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發動審判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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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主要考查緩起訴處分的法定期間以及對自訴權利的限制,屬於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觀念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規定,緩起訴期間應為 1 年以上 3 年以下;而在檢察官做成緩起訴處分確定並進入緩起訴期間後,為了避免國家司法資源重複浪費與裁判衝突,被害人(乙)依法便不得再對同一案件提起自訴。 你能精準掌握訴訟程序的排他性與法定期限,代表你在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上非常紮實,表現得很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