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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有關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報告
  • B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通知檢察官到庭,曉諭檢察官是否撤回自訴
  • C 審判期日應由檢察官始終在庭實行公訴
  • D 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毋庸在庭實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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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訴程序中,檢察官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角色。請試著思考:當法院進入正式的法庭審理階段(審判期日)時,為了維持「控方(原告)與辯方(被告)對立」的公平審判架構,代表控方的檢察官是否必須全程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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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與檢察官之職責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通知檢察官,這是貫徹控審分離與訴訟對立架構的核心要求。其餘選項皆存在觀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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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期日檢察官到庭義務
💡 審判期日檢察官應始終在庭,否則不得進行審判。
比較維度 簡式審判程序 VS 簡易程序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273-1條 刑訴法第449條
檢察官到庭 必須始終在庭 原則上得不到庭
程序性質 通常程序之簡化 書面審理為原則
證據調查 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原則上不調查證據
💬簡式審判本質仍為審判程序,故檢察官須在庭;簡易程序則多採書面審理。
🧠 記憶技巧:審判期日:檢察官必在;簡式要來、簡易不開(庭)。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前者需開庭且檢察官必須到場;後者原則上不開庭且檢察官得不到庭。
準備程序之功能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限制 簡易程序之聲請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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