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有關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報告
- B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通知檢察官到庭,曉諭檢察官是否撤回自訴
- C 審判期日應由檢察官始終在庭實行公訴
- D 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毋庸在庭實行公訴
思路引導 VIP
在公訴程序中,檢察官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角色。請試著思考:當法院進入正式的法庭審理階段(審判期日)時,為了維持「控方(原告)與辯方(被告)對立」的公平審判架構,代表控方的檢察官是否必須全程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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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與檢察官之職責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通知檢察官,這是貫徹控審分離與訴訟對立架構的核心要求。其餘選項皆存在觀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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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檢察官到庭義務
💡 審判期日檢察官應始終在庭,否則不得進行審判。
| 比較維度 | 簡式審判程序 | VS | 簡易程序 |
|---|---|---|---|
| 法條依據 | 刑訴法第273-1條 | — | 刑訴法第449條 |
| 檢察官到庭 | 必須始終在庭 | — | 原則上得不到庭 |
| 程序性質 | 通常程序之簡化 | — | 書面審理為原則 |
| 證據調查 | 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 — | 原則上不調查證據 |
💬簡式審判本質仍為審判程序,故檢察官須在庭;簡易程序則多採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