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之對象為確定判決
- B 檢察官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 C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亦可為之
- D 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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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這個情境:如果一位犯罪嫌疑人因為證據不足獲得無罪確定判決,但不久後檢察官發現了關鍵的新事證,能百分之百證明他犯下重罪。你認為法律在維護「實體正義」的考量下,會完全禁止檢察官再次開啟審判嗎?這對於再審制度的方向性設計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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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對刑事訴訟中的**再審(Reopening of Proceedings)**制度有相當清晰的觀念。
再審制度的雙向救濟設計
許多初學者容易誤以為再審「只能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提,這也是本題極具鑑別度的地方。雖然再審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救濟冤案,但為了兼顧「實體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明確規定,在符合法定特定事由時(例如發現足以證明受判決人有罪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檢察官是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錯誤,正是我們要選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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