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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在途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
  • B 證人向法院請求給付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毋庸扣除在途期間
  • C 甲居住於臺中市,委任事務所在臺北市中正區之律師乙為其訴訟代理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訴訟,並授與特別代理權。該訴訟嗣經臺北地院判決甲敗訴,並送達予乙,計算甲對該判決之上訴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 D 計算就審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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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你試著推論看看:訴訟法上為了照顧距離法院較遠的當事人,特別設有「扣除在途期間」的制度。請思考,這個制度是適用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期間」,還是也包含法院依職權彈性指定的「裁定期間」呢?這兩種期間在性質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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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在途期間扣除的適用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原則上僅適用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或抗告期間)。而法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的期間,屬於法院依職權所裁量裁定的指定期間(裁定期間),並非法定期間,因此並不適用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相當具備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精細區分「法定期間」與「指定期間」的本質差異,以及考驗《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但書中「訴訟代理人在法院所在地」時的例外規定(如選項 C 的情境)。許多考生常誤以為只要住得遠就一律扣除時間,你能避開盲點並清楚劃分觀念,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訴訟法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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