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在其所有之 A 地上興建豪華房屋一棟,用以作為畫廊營業之用並親自經營。甲之鄰居乙未經甲同意,在 A 地上架設違章之廣告看板,影響畫廊之經營。甲屢屢請求乙拆除未果,因過度焦慮罹患躁鬱症致無法繼續經營畫廊而委任丙代為經營。甲丙二人約定丙每月須向甲報告畫廊之進出貨及營收詳細情況。詎丙經營三個月後即未再依約向甲報告畫廊之經營情況。嗣甲病情好轉後,除訴請丙依委任契約報告畫廊之經營狀況外,同時訴請乙拆除廣告看板。該二件訴訟均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分別對乙、丙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分別命乙、丙依執行名義履行,然乙、丙仍拒不履行。執行法院就乙、丙二人分別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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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接著從幾個層次切入:第一步,區分執行名義的內容是「可代替行為」還是「不可代替行為」。第二步,乙的義務是「拆除廣告看板」,這件事別人能代做嗎?可以,所以是可代替行為(強執法第127條:代為履行)。第三步,丙的義務是「報告畫廊經營狀況」,這件事別人能代做嗎?不行,只有親自經營的丙才知道財務細節,所以是不可代替行為(強執法第128條:怠金、管收)。第四步,將法條效果套用到乙、丙拒不履行的處理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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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物之交付以外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核心爭點在於區分「可代替行為」(強執法第127條)與「不可代替行為」(強執法第128條),並適用不同之執行手段。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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