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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某甲於某日將其價值重大之限量勞力士名錶,借給好友某乙參加一場名流晚宴。晚宴結束後,某乙遲遲不肯還錶。某甲忍無可忍,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乙「返還該限量勞力士名錶」。假設本件由合議庭審理,為整理事實與爭點,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時,某乙當庭承認:「法官,某甲說的都是真的……那隻錶確實是某甲借給我的,我有義務還他,我同意某甲的訴求,我願意全部認輸」,法官肯定某乙之誠實面對,並由書記官將某乙話語記明於筆錄中。幾週後,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期日,但某乙竟然徹底神隱而未出庭,某甲乃向法官主張:「法官,你看!上次某乙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親口認輸了,現在他又不出庭,你應該可以直接根據他上次的認輸,判他敗訴,叫他還我錶吧?」試問:某甲之主張,是否可採?請詳述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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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告乙返還名錶,乙在「準備程序」當庭向受命法官認諾,書記官記明筆錄。但乙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甲向合議庭主張依據準備程序的認諾直接判乙敗訴。
  2. 🔍 爭點辨識:準備程序中向受命法官所為之認諾,是否發生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認諾效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時,法院能否直接下認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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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受當事人認諾之法律效力,以及當事人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時,他造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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