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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對該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聲明不服
  • B 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 C 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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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管機關仍在確定『到底該由哪一個機關來受理案件』時,上級機關所做的管轄劃分,屬於程序中間決定還是最終的實體處分?思考一下,為了維護行政效率,法律會允許對這類中間程序裁決獨立提起爭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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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之救濟限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對於上級機關所做出的「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這項規定的核心考量在於,指定管轄僅係解決機關間分工問題的「程序性決定」,尚未對申請人的實體權益產生最終法律效果;為了維持行政效率並避免程序無限拖延,法律特別排除對該中間決定單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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