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機關對公務員所為下列何種措施,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A 免職處分
- B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C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 D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要對公務人員做出處分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在程序上先聽聽當事人的說明。請思考看看:機關對於「會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或重大懲戒」的決定,與「影響相對較輕」的決定相比,哪一種狀況在法律上更需要明定預先給予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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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重點考查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事前陳述意見)的法定要件。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事前程序保障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一次記二大過或考績擬列丁等(後續亦會導致免職)之人員,於處分決定前,明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相較之下,考列丙等雖然屬於較差的考績結果,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處分前「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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