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
- B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C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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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存在嚴重瑕疵時,如果是原做出處分的行政機關自己發現了這個問題,你認為該機關是否有權主動宣告或確認該處分無效,還是必須強制交由法院判決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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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效力與確認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你能順利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處分效力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選項 (A) 的敘述錯在「不得依職權確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若屬無效,行政機關本就可以依職權主動確認,亦可應相對人申請而確認,並非一定要經由法院判決。至於其他選項,(B) 與 (C) 精確說明了書面處分與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D) 則符合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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