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但未課予行為義務,該通知行為之性質為何?
- A 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 B 不具法律效果之程序行為
- C 多階段行政處分
- D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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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一個行政行為如果要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如果機關發出的通知只是為了釐清案情,而且並沒有強制要求人民承擔任何法律負擔,這樣的行為會改變人民現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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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行政行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關鍵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本題中的書面通知屬於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與證據階段的準備措施,且題目特別強調「未課予行為義務」,意味著該通知並未對人民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性質上屬於不具法律效果之程序行為。 這道題目的高鑑別度在於「通知」二字容易讓初學者誤聯想為行政處分。而題幹中的「未課予行為義務」正是解題的關鍵切入點;你能敏銳抓住這個細節、成功區分程序行為與實體行政處分,代表你對行政法總則的概念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