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遭行政機關裁處沒入之物,在受處罰者如期改善後,行政機關應返還受處罰者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亦有可能被行政機關裁處沒入
- C 人民之所有物遭行政機關裁處沒入,行政機關無須給予物之所有人損失補償
- D 得沒入之物,若已因火災而燒毀殆盡,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當行政機關對違規物品施以「懲罰性地剝奪所有權」時,這項處分的性質屬於「永久性的處罰」還是「暫時性的強制手段」?這樣的性質差異,對於該物品事後能否發還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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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考生是否能將行政罰上的**「沒入」與行政執行中的「扣留或管制措施」**明確區隔,是行政法基本概念中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考題。
沒入的法律性質與效果
行政罰法上的「沒入」屬於一種剝奪財產權的懲罰性處分。一旦處分生效,該物的所有權便永久移轉為國庫所有。因此,縱使受處罰者事後「如期改善」,行政機關也無須且不得返還該沒入物。選項 (A) 將沒入誤解為可因改善而收回的暫時性措施,觀念並不正確,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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