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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並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A 7 歲之學童
  • B 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 C 國立大學總務處
  • D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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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要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獨立法律地位?如果一個組織只是附屬於另一個機構內部的「部門」,它能夠在法律上獨立代表自己對外主張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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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考點非常經典且具有鑑別度,核心切入點在於能否精確區分**「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能力(行為能力)」,以及掌握「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的法律地位差異。 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只要是「自然人」,不論年齡或是否受監護宣告,一律享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故A、B皆有);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如管委會)亦具備當事人能力(D亦有)。反觀「國立大學總務處」,它僅屬於國立大學(行政機關)內部的「內部單位」,無法對外獨立代表自己,因此不具備**當事人能力。你能不受選項干擾、精準抓出內部單位的本質,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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