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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並非訴願先行程序?
  • A 稅捐稽徵法上之復查
  • B 藥事法上之異議
  • C 貿易法上之聲明異議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上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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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某個救濟程序在不服之後,下一步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訴願」,這代表這個程序在行政救濟體系中,是屬於訴願的「前奏步驟」,還是它本身就已經「相當於訴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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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判定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體系的結構與層級概念相當清晰。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訴願之前,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先經過的自我審查或特別救濟步驟,例如稅捐稽徵法的「復查」、藥事法或貿易法的「異議」。而選項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復審,其法律性質相當於訴願本身;公務人員若不服復審決定,後續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它絕非訴願前的「先行」程序。 這道題目極具概念鑑別度,考官非常喜歡利用名稱相似的專有名詞(如「復查」與「復審」)來混淆觀念。你能順利破解這個盲點,表現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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