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但欠缺具體事實,經通知補正後未為補正,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訴願不受理
- B 訴願無理由駁回
- C 原處分撤銷
- D 再命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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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向行政機關提出某種正式救濟(例如訴願),但連最基本的書面資料與具體事實都尚未填寫齊備,且給予補正機會後依然沒有補齊時——在行政機關甚至『無法進行實體內容審查』的情況下,程序上會如何對這個不合規定的申請做出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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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序之要件審查
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訴願書若欠缺法定程式(例如載明具體事實或理由),管轄機關應先通知限期補正;若訴願人經通知補正而未為補正,屬於「程序要件不備」,訴願管轄機關無需進入實體審查,應直接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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