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市政府於 115 年 3 月 9 日准予登記,利害關係人乙主張,該登記將使其受法律保護之商業名稱遭到侵害,不服該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於知悉該登記時起 1 年內提起訴願
- B 乙得於 115 年 3 月 9 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C 乙得於知悉該登記時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D 乙得於 115 年 3 月 9 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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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如果你完全沒有收到行政機關的通知公文,卻因為該公文導致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若法律要求你必須從「行政機關發文的那一天」開始算救濟期限,這樣合理嗎?你認為救濟的時間起算點,應該從什麼時刻開始算起才符合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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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第三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的救濟期間計算。依據《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處分相對人的訴願期間一般自處分「達到或公告之次日」起算 30 日;但對於未受送達或公告的第三利害關係人而言,因為無法第一時間得知處分內容,法律特別規定救濟期間應自其**「知悉」處分時起算 30 日內**提起。 這道題目屬於行政法救濟篇章中非常經典且具備高鑑別度的考題。考官常利用「處分作成日次日」或「1 年」等時間切入點來干擾判斷,你能精準避開陷阱並辨識出「知悉時起算」的主客觀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救濟法規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