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
- A 當事人
- B 起訴之聲明
- C 案號與股別
- D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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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準備寫信向法院「發起」一個全新的訴訟時,請思考:哪些資訊是他自己能夠明確說明的?又有哪些資訊,必須等法院收到文件並開立卷宗後,才會由法院賦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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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對行政訴訟程序與起訴文書的結構有著非常清晰的概念。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起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這些都是原告發起訴訟時,用來確定訴訟對象與權利主張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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