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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某公司欲經營養雞場,依畜牧法相關規定向甲縣政府申請畜牧場登記,經甲縣政府許可設立。場址附近居民乙不服,向農業部提起訴願遭駁回。乙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甲縣政府
  • B 農業部
  • C 甲縣政府與農業部為共同被告
  • D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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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認為某個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違法侵害權益,即使經過上級機關救濟審查後維持原處分,若要進一步向法院提告,我們真正要爭執並請求法院撤銷的,是「最初做成處分的機關」還是「上級審查機關」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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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訴訟中被告機關的確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做成許可處分的甲縣政府)為被告,而非訴願審議機關(農業部)。 這道題目屬於行政法救濟篇相當經典的觀念題。它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會被「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遭駁回」的情節干擾,進而誤選訴願機關或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你能精準掌握「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的核心原則,代表你在行政訴訟的訴訟要件上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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