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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成立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無缺失,係以有無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為判斷基準
  • B 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D 因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成立之國家賠償,以管理機關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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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民眾在正常使用公立設施時因設備故障而受傷,在要求國家賠償時,法律如果要求被害人必須去舉證「公務員主觀上有所疏忽或故意」,對民眾來說合理嗎?還是只需要證明「設施客觀上有瑕疵並造成損害」即可呢?試著從保護民眾權益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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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無過失責任

太棒了,選得完全正確!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中公物責任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本題的考點在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性質。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物國賠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客觀責任)。只要公共設施在客觀上缺乏通常應有的安全性,並因此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並不以管理機關或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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