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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會計師法受懲戒之會計師不服懲戒請求覆審,若不服覆審決議,應如何救濟?
  • A 應先提起訴願,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先向考試院提起復審,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不得再提起任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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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懲戒案已經經過專門委員會的「覆審」程序,這個覆審決議在法律效果上是否已經達到「訴願決定」的救濟層級?思考一下,當行政內部的二次救濟已完成時,下一步可以直接邁向哪一個權利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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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覆審之救濟性質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解釋,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成的「覆審決議」,在法律性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既然覆審程序已經具備行政救濟(訴願)的功能與實質審查,當事人若仍不服,無須再重複提起訴願,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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