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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甲於公園見6歲女童A獨自一人在玩耍,遂拿糖果過去與其交談、陪她玩遊戲,打算伺機對A性侵。後來二人開始玩抓癢遊戲,未久甲開始搔癢A的私密處,後來甲更進一步以手指頭插入A的性器官,A 感覺疼痛便哭喊說不要,此時正好A的媽媽B過來找A。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何罪?
  • A 刑法第221 條普通強制性交罪
  • B 刑法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C 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
  • D 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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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不看選項,你會先問自己:這個行為是否已達刑法上的性交程度?接著再觀察行為人取得接觸的方式、被害人的年齡與反應,這些因素會讓犯罪評價往哪一個較重或較特別的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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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B 是正確的,關鍵在於本題不是單純看「被害人只有 6 歲」就直接落入刑法第227條。甲以手指插入A的性器官,已達刑法上性交行為的程度;而A年幼、遭誘導進入遊戲情境,後續又明確哭喊不要,整體上可評價為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先該當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構成。 進一步說,A未滿14歲,因此甲是「犯前條之罪」且具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的加重事由,依實務見解應論加重強制性交罪。這題的鑑別點在於:不能只看到幼童就選與幼童性交罪,也要判斷是否存在違反意願的方法;若有,刑法第222條會比第227條更能完整評價行為的不法程度。因此本題難度屬中等,主要難在第222條與第227條的競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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