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罪係採取「具體危險犯」之立法例?
- A 刑法第304 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 B 刑法第271 條第1項:「殺人者」
- C 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 D 刑法第189 條第1項:「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法律規定的犯罪類型時,有些罪名要求產生實際的損害結果,有些則要求必須『在具體個案中現實地呈現出某種危險狀態』。請想想看,如果立法者想要在法條中表達這種『必須產生危險狀態』的要求,條文文義通常會出現什麼樣的特徵或關鍵字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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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具體危險犯(concrete danger offense)在刑法立法上,最大的特徵就是將「危險的發生」明定為構成要件要素,要求司法者必須在具體個案中,審酌行為是否現實地造成了法益危險。刑法第 189 條第 1 項明確訂有「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正是最標準的具體危險犯例證。 犯罪型態與法條文義的判讀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從法條文字快速連結犯罪類型。選項 (A) 強制罪、(B) 殺人罪與 (C) 傷害罪,都需要造成法益的實質侵害,屬於實害犯(harm offense)。你能精準抓住「致生危險」這個關鍵立法用語,代表你對法條結構與刑法總則概念的掌握相當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