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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3 月 15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 2 年,開立一張面額 300 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300 萬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 112 年 1 月 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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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起訴乙,事實為借款300萬,並有本票與借據。
  2. 🔍 爭點辨識:(1) 若訴訟標的僅表明借款請求權,法院是否應闡明追加票據請求權?(2) 若訴訟標的僅為票款請求權,乙抗辯票據原因關係(另筆借款)未成立(未交付借款),舉證責任在誰?(3) 訴訟標的為票款與借款的重疊合併,若票款有理由、借款無理由,法院該如何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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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三個核心爭點:1.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之闡明義務;2. 票據直接當事人間原因關係抗辯(消費借貸)之舉證責任分配;3. 重疊合併(選擇合併)訴訟中,部分請求權有理由、部分無理由時,法院之裁判方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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