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向其借款 120 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 120 萬元或主張自己已經於 114 年 7 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責任分配?(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1. 📋 事實梳理:甲主張借錢給乙,乙有兩個不同的抗辯:第一是「沒拿到錢」,第二是「已經還錢了」。
  2. 🔍 爭點辨識:在民事訴訟上,這兩個抗辯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有什麼不同?誰該證明「有交錢」?誰該證明「有還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具體爭點為:於消費借貸訴訟中,「金錢之交付」及「清償抗辯」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