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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3 月 15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 2 年,開立一張面額 300 萬元之本票供作擔保,詎屆期未清償,經催告未果後,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300 萬元借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提出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為證。問: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法院有無闡明甲一併主張票據請求權之義務?若甲起訴書之訴訟標的表明為票款請求權,如乙抗辯該紙票據係為 112 年 1 月 5 日之另筆借貸關係而開立,但該筆借貸關係因甲未交付借款而不成立,則對於是否有交付該筆借款一節,何人應負舉證責任?若甲起訴時一併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並主張依重疊合併審判,如法院審理中認為票款請求權有理由,借款請求權無理由時,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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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民事訴訟法中「闡明義務」、「舉證責任」以及「訴之客觀合併」的綜合考題。 針對第一問,請思考:原告以借款請求權起訴,但提出了本票作為證據,這在實體法上可能同時具備哪兩種請求權?當原告的聲明或事實陳述可能隱含其他法律關係,但未明確主張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有何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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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法院之闡明義務(民訴法第199條之1)、票據訴訟中原因關係(消費借貸要物性)之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訴之客觀合併(請求權競合)之裁判方式。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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