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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 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檢附丙於 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 1200 萬元之本票 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 112 年 11 月 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 111 年至 112 年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 10 筆、合計 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 1000 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 1000 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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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的特性,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首先思考:拍賣抵押物裁定是確定實體權利的判決嗎?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有沒有權力去實質審查到底誰欠誰錢?其次,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是什麼?只要在結算前,擔保範圍內還有債權存在,抵押權會因為「其中一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就消滅嗎?最後涵攝事實:雖然本票債權沒了,但判決也說了還有1000萬的合約債權存在,塗銷抵押權被駁回。執行法院面對債務人的聲明異議,應該只做形式審查還是實體審查?從而推導出法院應否駁回甲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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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時,若原聲請裁定所憑之特定債權(本票)經實體判決確認不存在,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其他債權」仍存在,執行法院得否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執行法官為調查 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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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不動產強制執行前之查報與調查」程序。思考一下,法院要拍賣別人的房子前,是不是應該要把屋況摸清楚(例如有沒有人住、有沒有海砂屋或凶宅等)?接著,請從《強制執行法》關於不動產調查的章節切入。法官自己去查可能分身乏術,法條有沒有規定可以請哪個機關幫忙?或者是叫債務人自己來報告?如果債務人(丙)故意不配合,甚至說謊,法律賦予執行法院哪些「強制力」來制裁他?留意《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的規定,找出正確的調查方法與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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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調查不動產現況之方法,以及債務人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時之制裁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