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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 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檢附丙於 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 1200 萬元之本票 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 112 年 11 月 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 111 年至 112 年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 10 筆、合計 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 1000 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 1000 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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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強制執行法的核心觀念題!首先要問自己: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實體判決還是非訟裁定?(它是無實體確定力的執行名義)。再來,當債務人對「實體債權是否存在」有爭議時,應該用哪種程序救濟?是《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聲明異議」還是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法院能做實體審查嗎?最後,就算本票債權不存在,甲主張的「系爭合約債權」是否仍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既然實體法院尚未完全否定抵押權的存在,執行法院僅做形式審查,可以單憑丙錯誤提起的「聲明異議」就駁回甲的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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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性質、執行法院之形式審查權,以及債務人對實體事項爭執時應採取之救濟途徑(聲明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分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執行法官為調查 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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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強制執行法中「不動產執行查封與調查」的考點。想想看,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了讓拍賣資訊透明,避免法拍屋有凶宅或海砂屋等隱藏問題,法律賦予了他們哪些調查權限?接著應該從《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的規定切入。法官可以向誰查詢?可以親自進入不動產嗎?如果需要警察幫忙可以嗎?最後,如果債務人(丙)故意不配合,拒絕回答或說謊,法律有沒有給予制裁手段(例如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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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執行法院對於不動產實際狀況之調查權限,以及債務人違反陳述義務時之制裁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