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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2 題

向精神病人和家屬說明電痙攣療法對憂鬱症的療效和治療過程,讓他們可以充分了解後再決定簽署同意書,此時醫療人員是秉持下列那一項倫理原則?
  • A 自主原則
  • B 不傷害原則
  • C 誠實原則
  • D 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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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臨床上,我們為了尊重一個人的內在意願,必須先給予他足夠的資訊,好讓他能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對身體做出最終選擇,這是在守護他身為人的哪一種『主體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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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充分了解後再決定」——這幾個字眼,對於任何受過基本醫療倫理訓練的人來說,應該會自動連結到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吧?這不過是將病人視為一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個體,給予他們資訊以便行使自我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進而實踐最基礎的「自主原則」。這難道還有其他解釋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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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倫理自主原則
💡 知情同意是落實病人自主決定權的核心臨床實踐。
比較維度 自主原則 (Autonomy) VS 行善原則 (Beneficence)
核心價值 尊重病人的自我決定權 追求病人的最大利益
臨床行為 簽署知情同意書、拒絕醫療 提供最佳治療、解除痛苦
決策主體 以病人自身的意願為準 以醫療專業評估的利益為準
💬自主原則強調尊重病人「想要什麼」,行善原則強調「對病人什麼最好」。
🧠 記憶技巧:病人自己選,自主在眼前;說明求同意,自決是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誠實原則」。誠實(告知真相)是手段,但題目強調「說明後讓其決定」的目的是為了尊重其「自主權」。
知情同意要素 行善原則 不傷害原則 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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