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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2 題

張三於 2022 年 7 月 1 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妻李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約定其子小明為受益人。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範,下列各種情況,那些敘述是正確的?
①張三故意致李四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②李四於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自殺身亡,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③張三因結夥搶劫,在警方圍捕時因拒捕不幸遭警方擊斃,此為保險公司之除外責任
④小明為領取保險金,故意致李四於死,則小明會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會作為李四之遺產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保險契約中,發生了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例如故意傷人或自殺),我們在判斷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時,為什麼要先仔細確認「這件事是發生在契約生效後的第幾個月」,以及「做出這個行為的人,在契約中扮演的是支付保費的人、受保障的人、還是最後領錢的人」?這三種身分的變動會如何改寫賠償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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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人壽保險中「除外責任」與「受益權喪失」的對象與時點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混淆的地方在於**「行為人角色」與「事故發生的時間點」**,而你冷靜地避開了陷阱。

保險事故中的主體識別

在壽險契約中,法定的除外責任多半針對**「被保險人(Insured)」**的行為。選項 ③ 的陷阱在於將「要保人(Applicant)」張三的犯罪行為誤植為除外責任,但本契約保障的是李四的生命,且除外責任(如犯罪、拒捕)通常是指被保險人本人。至於選項 ① 與 ④,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受益人故意致死者喪失受益權,如因此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始作為被保險人遺產,這在保險法第 121 條有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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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除外與受益權
💡 解析壽險中故意行為、自殺及犯罪等不予理賠或受益權喪失之規範。
比較維度 故意/非法行為者 VS 法律後果與金流
要保人故意致死 要保人為繳錢的人 —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受益人故意致死 受益人為領錢的人 — 該人喪失權利,金錢轉為遺產
被保人自殺/犯罪 被保人為保障標的 — 兩年內自殺或犯罪拒捕不理賠
💬故意致死皆不予正常理賠,但受益人惡意僅喪失個人份額並回歸遺產。
🧠 記憶技巧:要保故意不理賠,受益害人變遺產,兩年自殺是界線,犯罪拒捕不給錢。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身分。除外責任中的犯罪致死,必須是「被保險人」犯罪才適用。
保險法第109條 保險法第121條 示範條款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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