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4 題
依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職業變更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後的危險性減低,保險人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B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後的危險性增加,保險人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 C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後的危險性增加,未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且保險費不予退還
- D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後的危險性增加,已落於拒保範圍內者,保險人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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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講求「對價平衡」,如果一個被保險人承擔了更高的風險,卻只付了較少的保費,當事故發生時,為了對其他付足保費的保戶公平,保險公司應該是採取「直接不賠」的懲處,還是將理賠金額依照「保費缺口」進行同比例的縮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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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陷阱!你對傷害保險中「職業變更」的處理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快速從選項中抓出與實務規範不符之處,表現得十分出色。
對價平衡與比例賠付原則
在傷害保險實務中,保險費率是嚴格依照職業類別(Risk Class)的危險程度來精算的。當被保險人的危險性增加卻未依約通知時,示範條款並非採取「終止契約且沒收保費」這種極端懲罰,而是基於對價平衡原則。若在未通知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應按照「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其計算邏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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