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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39 題

若張先生投保壽險保單時,張太太(簡稱甲)為要保人,張先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但投保後一年,兩人辦理離婚。離婚後三個月,張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關於此保險契約之效力及保險金之給付,依目前司法實務與保險法理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其前夫已喪失法律上之保險利益,依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契約於婚姻關係終止後即告失效,保險公司依法無須負給付責任
  • B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僅需於訂約時存在即可,故契約仍為有效,保險金應給付予原指定之受益人甲
  • C 保險契約雖然仍為有效,但因受益人身分已非配偶,其受領權應隨保險利益消滅,保險金應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其全體繼承人平分
  • D 此屬保險契約重大變更,要保人應於離婚後辦理要保人變更作業,若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保險人得依誠信原則與危險增加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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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通常是長達數十年的承諾。如果法律要求『保險利益』必須在事故發生的一瞬間依然存在,那麼對於那些投保了三十年、但中途因為家庭結構改變(例如子女成年獨立或配偶離異)的人來說,他們過去幾十年所繳交的保費與契約保障,會陷入什麼樣的不確定狀態呢?這對保險制度的『安定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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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人身保險中關於「保險利益」的核心觀念,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的法律穩定性有很扎實的理解。 在人身保險實務中,最關鍵的法律原則之一就是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判定時點。不同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通常要求事故發生時需具備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僅要求在「訂約時」具備保險利益即可。在本案例中,張太太(甲)在投保當時與張先生為夫妻關係,法律上具備充足的保險利益,因此契約成立是合法的。即便後續兩人辦理離婚導致身分關係改變,也不會溯及既往影響契約的效力。此外,受益人的權利是基於契約的「指定」,除非要保人行使權利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否則原指定的受益權並不會因為「配偶」身分的喪失而自動失效。 這道題目在實務規範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它巧妙地利用一般大眾「離婚後就不該領錢」的情感直覺作為誘答點(如選項 C),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身分關係契約債權在法律上的獨立性。你能不被「遺產」或「喪失利益」等詞彙干擾,正確選出 B,代表你已經具備專業保險從業人員應有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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