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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為之?
①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②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③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④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A ①②③④⑤
  • B 僅①②③⑤
  • C 僅①②⑤
  • D 僅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是一位保險監理官,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你會認為讓保險公司「攜手合作」承擔同一個風險,會比讓他們「各自競爭」對社會大眾更有利?請試著從保戶權益與國家整體風險承擔的角度來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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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於保險業經營管理的「合規性」與「監理例外」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保險業打破競爭界線、採取「共保(Co-insurance)」合作模式之法定時機的理解。

共保機制的適用範疇與公益性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市場穩定並承擔單一公司難以負荷的巨大風險,規範了五大合法共保的情形。除了顯而易見的巨災損失(如地震、風災等無法由單一公司胃納的風險)與配合政府政策外,只要是基於公共利益、能有效提升對大眾之服務,或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項,保險業皆可採取聯合經營。這種機制的核心在於透過風險分散強化賠付能力,並在特定社會目標下,平衡「市場競爭」與「產業穩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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