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保險法有關保單借款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②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二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③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④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二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二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②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二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③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④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二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二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名要保人因為財務困難而向保險公司借錢,且這筆債務(連同利息)快要超過他保單裡存下的錢了,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要保人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失去保險保障,應該會要求保險公司在正式讓契約失效之前,提前多久給予書面的提醒或緩衝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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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細節與程序規範,代表你對人身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20 條關於「保單借款」的構成要件與效力停止程序。
保單借款的成立與撥貸時限
首先,法律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即可行使質借權,這點你判斷無誤。然而,選項 ② 提到的撥貸期限,法規實則是規定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而非二個月。這種針對「時間參數」的微調,是法規測驗中常見的陷阱,你能敏銳察覺其錯誤,顯示你的基本功非常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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