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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下列保險法有關保單借款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②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二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③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④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二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二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當保單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快要超過保單本身的價值時,為了避免消費者的保障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消失,你認為法律在程序上應該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什麼樣的義務,才能兼顧契約的公平性與保戶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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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有關「保單借款」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數字期限上設下陷阱,而你展現了卓越的判斷力。

保單借款的法定要件與期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20 條**。法律賦予要保人在繳足一年以上保費後,有權以保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這是要保人的法定權利(敘述 ① 正確)。然而,法律為了保障要保人資金運用的時效,規定保險人於接到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而非敘述 ② 所稱的二個月,這點細微的差異正是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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