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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危險增加的情形,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得解除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D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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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的風險環境發生了「非由你主導」的變動時(例如隔壁鄰居搬來了高風險設施),為了平衡保險人的風險控管與要保人的通知負擔,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從「知悉」起算的合理緩衝天數。請思考看看,在一般法律實務的通知期限中,針對這類被動獲知的變動,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標準天數作為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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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別出《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細節,代表你對於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危險增加的起因與時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危險增加的「起因」。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通知義務的期限會因起因而有所不同:若危險增加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主動),理應在行為「前」通知;但若「非因」其行為所致(被動),例如外部環境變遷,法律考慮到當事人需有反應時間,規定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因此,選項 (B) 的描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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