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危險增加的情形,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得解除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 D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你「主動」想做一件會增加風險的事,和你「被動」發現環境風險變高了,法律對你履行告知義務的時間要求,應該是一樣嚴格的嗎?如果是不由你造成的變動,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固定的天數作為寬限,你認為這類型的法定程序通知通常會設定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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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有關「通知義務」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限與成因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的規範,法律會依據危險增加的「主動性」來設定不同的通知要求。選項 (B) 描述的是第 59 條第 3 項的典型情境:當危險增加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引發(例如周遭環境變動),當事人僅需在知悉後 10 日內向保險人發出通知。這與「因自身行為引發」而必須預先通知(第 59 條第 2 項)的嚴格要求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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