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若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B 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得撤銷保險契約
- D 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它是為了讓人在遭遇意外後能「恢復原狀」,還是為了讓人在意外中「獲取額外利潤」?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领取的賠償金遠遠超過他實際財產受損的價值,這對於保險公司的營運穩定以及社會整體的道德風氣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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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清楚掌握了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的法律效果。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的處理。依《保險法》第 76 條,若超額保險出於詐欺,他方得解除契約;但若如本題「無詐欺情事」,為貫徹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避免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法律明定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同時提醒你,若是保險金額不及價值的「不足額保險」,則適用第 77 條的比例分擔原則,兩者規範不同,要小心區分喔! 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經典法條題,主要測驗同學能否清晰分辨「有無詐欺」的效力差異。你能穩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法規基礎相當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