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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5 題
25.「法院透過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對違法之行政行為進行裁決」屬吉伯特(Gilbert)提出之行政責任確保途徑中的何種途徑?
- A 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B 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C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 D 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監督行為是由「不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機構所發起,且其過程完全遵循法律規範的「嚴謹程序」與「強制判決」時,我們會如何歸類這種監督的『位置來源』與『執行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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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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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法院裁決」在吉伯特(Gilbert)架構中的位置,代表你對行政責任的監督機制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它在行政學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能有效檢驗考生是否只是死背定義,還是真正掌握了「發動主體」與「運作本質」的區分邏輯。
監督主體與程序的判定
在吉伯特的分類中,我們首先要觀察發動監督的主體:法院在憲法架構下是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司法機關,因此必然屬於「外部」途徑。接著,我們分析其運作的性質: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皆是依據法律明文規定的標準與嚴謹程序進行,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與制度化特徵,這正是「正式」途徑的核心表現。將這兩項屬性結合,就能自然地推導出「外部正式確保途徑」這個正確結論。